藥事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9 月 28 日)
第15條
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,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 變更及自行停業、復業或歇業。

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,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原核准 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