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
罰則
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99-1條
依本法申請藥物查驗登記、許可證變更、移轉及展延之案件,未獲核准者 ,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,敘明理由提出申復。但以一次 為限。
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,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。
申復人不服前項申復決定時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