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97條
藥商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,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、展延登記或 變更登記時,除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外,二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許可證之查 驗登記;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