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96-1條
藥商違反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;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者,加倍處罰,並得按次連 續處罰,至其改善為止。

藥商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通報規定者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該 藥商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姓名、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;情節重大或再次違 反者,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