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95條
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,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,處新臺幣六 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按次連續處罰,至其停止刊播為 止。

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,並應按次連續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