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88條
依本法查獲供製造、調劑偽藥、禁藥之器材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 沒收之。

犯本法之罪,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,認定顯有困難時,得以估 算認定之;其估算辦法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