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87條
法人之代表人,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雇人,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 行業務,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,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 人外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