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86條
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、仿單或標籤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調劑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 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