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85條
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不良 醫療器材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 金。

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,而販賣、供應、 調劑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因過失而販賣、供應、調劑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,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