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84條
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、供應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圖販 賣而陳列者,依前項規定處罰之。

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