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83條
明知為偽藥或禁藥,而販賣、供應、調劑、運送、寄藏、牙保、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。
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下罰金。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