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罰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82條
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,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 下罰金。

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 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。

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