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稽查及取締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77條
直轄市或縣 (市) 衛生主管機關,對於涉嫌之偽藥、劣藥、禁藥或不良醫 療器材,就偽藥、禁藥部分,應先行就地封存,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, 再行處理;就劣藥、不良醫療器材部分,得先行就地封存,並抽取樣品予 以檢驗後,再行處理。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,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後,沒入銷燬之。

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、輸入之醫療器材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