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稽查及取締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75條
藥物之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:

一、廠商名稱及地址。

二、品名及許可證字號。

三、批號。

四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。

五、主要成分含量、用量及用法。

六、主治效能、性能或適應症。

七、副作用、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。

八、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。

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,不在此限。

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,其標籤、仿單或包裝,除依第一項規定 刊載外,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;其刊載事項 、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