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稽查及取締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71-1條
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、 檢驗合格後,始得輸入。

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、方法、項目、範圍、收費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