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藥物廣告之管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68條
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:

一、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。

二、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。

三、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。

四、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