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  藥物之查驗登記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46條
經核准製造、輸入之藥物,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,不得變更原登 記事項。

經核准製造、輸入之藥物許可證,如有移轉時,應辦理移轉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