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事法
藥物之查驗登記
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42條
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、輸入之藥物,應訂定作業準則,作為核發、 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。
前項作業準則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