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 ( 107 年 05 月 11 日)
第2條
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山地、離島、偏僻地區:指附表所定地區。

二、特殊情形,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情形:

(一)急性住院病人,依既定之出院準備服務計畫,於出院後三個月內之 追蹤治療。

(二)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醫療機構訂有醫療服務契 約,領有該醫療機構醫師開立效期內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長期照顧 服務使用者,因病情需要該醫療機構醫師於效期內診療。

(三)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法令規定之病人, 因病情需要家庭醫師診療。

(四)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認可之遠距照護,或居家照護相關法令規定 之收案對象,於執行之醫療團隊醫師診療後三個月內之追蹤治療。

(五)擬接受或已接受本國醫療機構治療之非本國籍,且未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之境外病人。

三、急迫情形:指生命危急或有緊急情況,需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