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12 日)
第8條
核定施術醫院於效期內有器官摘取、移植手術醫師異動情形者,應於事實 發生後三十日內,檢具相關文件,重新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
核定施術醫院,因器官摘取、移植手術醫師異動,未依前項規定辦理,或 異動醫師與第二條第三項附表一規定資格不符者,停止其施行器官摘取、 移植手術,醫院應於半年內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廢止其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