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12 日)
第6條
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至第四條申請後,應依申請者不同,審查其資格 是否與附表一至附表三資格相符,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