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12 日)
第5條
申請案件不符規定得予補正者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補 正;屆期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

申請者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;其展延 期間最長為一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