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12 日)
第2條
醫院申請施行器官摘取、移植手術資格核定,應檢具計畫書,向中央主管 機關提出。

前項計畫書之內容,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證明書影本。

二、器官類目。

三、施行方法:

(一)捐贈者及待移植者之選擇方法。

(二)手術方法。

(三)治療方法。

四、醫院相關儀器設備。

五、移植醫師與主要協同專業人員,及其學、經歷及所受訓練證明文件。

六、器官勸募實施方案。

七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。

施行器官摘取、移植手術醫院資格如附表一。

第一項申請,應連同醫師資格一併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