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 ( 106 年 04 月 12 日)
第12條
經核定之器官摘取、移植手術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,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:

一、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。

二、證照租借他人使用。

三、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執行非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業務。

四、其他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、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,情節重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