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06 日)
第5條
驗光人員停業、歇業,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,應填具申請 書,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,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 理:

一、停業: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,發還其執業執照。

二、歇業:註銷其執業登記,並收回執業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