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06 日)
第3條
驗光人員證書滅失或遺失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繳納證書費,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補發。

驗光人員證書毀損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繳納證書費,連同原證書,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