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06 日)
第20條
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公司(商號),由符合同條第一項、第二項 規定,且曾應驗光師、驗光生特種考試者執行驗光業務,不以設立驗光所 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