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06 日)
第18條
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醫療機構,指依醫療法所設立之醫院 、診所;所稱眼鏡行,指公司或商號登記為眼鏡批發業、眼鏡零售業或驗 光配鏡服務業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