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10 月 06 日)
第13條
驗光所停業、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,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 查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核准變更登記時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開業 執照及有關文件,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停業: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。

二、歇業:註銷其開業登記,並收回開業執照。

三、登記事項變更:辦理變更登記。

前項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,如需換發開業執照,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換發 執照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