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3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重大生產事故事件,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
一、剖腹產手術後,在產婦體內遺留異物。

二、以不相容之血型輸血。

三、錯誤藥物處方致產婦永久喪失肢體重要機能或死亡。

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