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3 日)
第7條
生產事故救濟給付之額度如下:

一、死亡給付:

(一)產婦: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。

(二)胎兒或新生兒: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。

二、重大傷害給付:

(一)極重度障礙: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。

(二)重度障礙:最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。

(三)中度障礙:最高新臺幣一百十萬元。

(四)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:衡酌其有無子女、喪失生殖能力對家庭 影響程度,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。

(五)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: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。

前項第二款障礙程度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規定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認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