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3 日)
第5條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業務時,得為下列措施:

一、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,並視需要請其就生產事故提供說明。

二、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,限期提供所需之病歷、診療紀錄、簿據或其 他相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