驗光人員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條
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,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,得充驗光 師。

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,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,得充驗光 生。

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,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