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自主權利法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5條
病人就診時,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,將病人之 病情、治療方針、處置、用藥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 知本人。病人未明示反對時,亦得告知其關係人。

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、限制行為能力人、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時,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