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自主權利法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4條
病人對於病情、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,有知情之權利 。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。

病人之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、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 係之人(以下統稱關係人),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 決定之作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