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自主權利法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7條
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其所執行第十二條第三項、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之事項,詳細記載於病歷;同意書、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 應連同病歷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