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自主權利法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6條
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時,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。醫療機構依其人員、設備及專 長能力無法提供時,應建議病人轉診,並提供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