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自主權利法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4條
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,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,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 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之全部或一部:

一、末期病人。

二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。

三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。

四、極重度失智。
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 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。

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,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 少二次照會確認。

醫療機構或醫師依其專業或意願,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,得不施 行之。

前項情形,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或關係人。

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終止、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 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,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;因此所生之損害,除有 故意或重大過失,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,不負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