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自主權利法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1條
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。

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當然解任:

一、因疾病或意外,經相關醫學或精神鑑定,認定心智能力受損。

二、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