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自主權利法  ( 105 年 01 月 06 日)
第10條
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,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 ,並經其書面同意。

下列之人,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,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:

一、意願人之受遺贈人。

二、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。

三、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。

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,代理意願人表 達醫療意願,其權限如下:

一、聽取第五條之告知。

二、簽具第六條之同意書。

三、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內容,代理病人表達醫療意願。

醫療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,均得單獨代理意願人。

醫療委任代理人處理委任事務,應向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身分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