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 ( 104 年 12 月 01 日)
第8條
經核准補助之案件,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補助之必要作為,致該 補助案件無法進行時,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補助。

補助經廢止或撤銷時,中央主管機關得以行政處分限期命申請人返還已撥 付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。

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,自第一項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五年內,不 得再申請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