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 ( 104 年 11 月 27 日)
第8條
前條之申訴,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;並得委託機關(構)、團體或第 三人提出。

以言詞為申訴者,受理機關或人員,應作成紀錄,並經申訴人確認後,由 其簽名或蓋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