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 ( 106 年 03 月 22 日)
第7條
護理機構評鑑結果,分為合格及不合格。

前項評鑑結果,其評等類別,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政策目標或機構類別、特 色,於第四條第三項評鑑作業程序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