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理機構評鑑辦法
( 106 年 03 月 22 日)
第6條
護理機構評鑑之項目如下:
一、經營管理效能。
二、專業照護品質。
三、安全維護及設施設備。
四、個案權益保障。
五、創新照護措施。
護理機構非屬收住式者,其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項目。
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,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十二 月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