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 ( 106 年 03 月 22 日)
第5條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,得聘請醫護、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 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。

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,遵守利益迴避原則;對評鑑工作所獲悉之各 項資訊,應負保密義務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不得洩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