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09 月 10 日)
第9條
醫院施行屍體器官指定捐贈移植手術,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:

一、待移植者為登錄系統之有效登錄狀態者。

二、待移植者與捐贈者以五親等以內之血親、姻親或配偶為限。配偶應與 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。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須接 受移植治療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待移植者如為同意捐贈之決定者應予迴避,並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 定辦理。

四、於醫學考量許可下,同意捐贈之器官數應大於指定數。

五、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。

醫院應於前項手術完成七日內,將器官捐贈者與受移植者親屬關係之證明 文件及委員審查意見送交器捐登錄中心,並應於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 完畢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送交器捐登錄中心,完成資料通報。

第一項第三款未指定捐贈之器官,依前條規定辦理分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