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09 月 10 日)
第3條
醫院具二種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可施行器官移植類目資格,且具專任 之腦死判定資格醫師者,得向器捐登錄中心申請為器官勸募責任醫院。

前項申請應檢具器官勸募計畫書及下列文件:

一、醫院開業執照。

二、可施行器官移植類目資格之核定函。

三、具腦死判定醫師資格之證明文件。

四、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證明文件。
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。

前項勸募計畫書之內容,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潛在捐贈者之發覺、評估及醫療照護。

二、器官勸募。

三、腦死判定。

四、協助司法相驗。

五、器官捐贈者家屬之心理輔導。

六、器官捐贈者與受移植者資料通報。

七、配對排序名單器官分配作業。

八、合作醫院之選擇與人員訓練。

九、器官勸募之品質管理。

經審查符合規定者,器捐登錄中心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
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限制各區域內器官勸募責任醫院之家數。

器官勸募責任醫院得與該區域內之合作醫院組成器官勸募網絡組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