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 ( 103 年 09 月 10 日)
第10條
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手術,應向待移植者或其親屬說明手術之原因、必要性 、施行方式、成功率、可能之併發症、危險、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,及 是否為相對禁忌症之捐贈器官,並取得書面同意,始得為之。如拒絕接受 手術,醫院應記錄於登錄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