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11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:指放置於公共場所,提供民眾使用急救 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設備。

二、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(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,以 下簡稱 AED):指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查驗登記,取得輸入或製 造許可證,具備電腦自動判讀個案心臟搏動及體外電擊去顫功能之設 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