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 ( 102 年 07 月 11 日)
第13條
設置 AED 之公共場所,其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設置 AED 訓練、 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,績效卓著者,得加以表揚或獎勵。

前項表揚或獎勵之條件、適用範圍、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,由各級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